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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录音怎么处理

周* 黑龙江-哈尔滨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03.22 12:44:09 327人阅读

职务侵占录音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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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刑事法领域,侵占罪以其独特的特征而被归类为“非公诉性自诉罪行”,也就是说,这种罪行只能依靠被害者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起诉权力的个体向官方举报后才能予以追究。
这类犯罪形式与公众利益并未建立直接关联,相关部门是否要对该案件启动司法程序,起诉与否,都应该由被害者或其他权益相关方自行作出抉择。
客观来说,有些违法行为,如若被害人本身并不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么,对于这些侵害行为的处罚也就失去了必要性。
法律依据:
《刑法》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
罪,告诉才处理。

2024-03-22 13:13:30 回复

公司高管侵吞五百万在2005年2月至2007年8月间,担任原德州市燃气总公司经营处副处长的被告人熊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公款共计元。2007年8月18日,德州市燃气总公司改制为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燃公司),被告人熊某利用自己担任主管和站长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间,职务侵占共元。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罚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熊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罪;该国有公司通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熊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010年5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公司高管侵吞五百万在2005年2月至2007年8月间,担任原德州市燃气总公司经营处副处长的被告人熊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公款共计元。2007年8月18日,德州市燃气总公司改制为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燃公司),被告人熊某利用自己担任主管和站长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间,职务侵占共元。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罚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熊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罪;该国有公司通过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熊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010年5月24日,德州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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