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照相机咔嚓拍下床上实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妻子诉丈夫离婚纠纷”一案中评析认为:“妻子在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小三与自己的丈夫,谈不到思创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小三的其他权益如名誉前等还有待探讨。那么要看他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政府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一、捉奸在床能否要求离婚赔偿新修改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高级人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三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不予支持”。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的支持。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爷”等非法同居情况,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能够认定重婚犯罪的情况不多。有配偶者很难再公开与他人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很难认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换句话说,当事人也不会蠢到明知要判刑还要等到判刑。但如果对“”、“包二爷”等非法同居的现象放纵不管,势必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所以,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让过错方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那其实是对这种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也算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抚慰。
二、能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才可能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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