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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区别在哪?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是单位吗?

ask****459 江西-上饶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4.03.23 06:33:17 441人阅读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区别在哪?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是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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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补助金,它们的区别如下:

1.?用途不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在工伤后重新就业而发放的补助金,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用而发放的补助金。
2.?发放对象不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工伤职工本人,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工伤职工的医疗机构。
3.?发放标准不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水平确定的,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确定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工伤保险部门。

2024-03-23 06:4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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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上饶 咨询解答:749条

这两个补助金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的用途和支付对象不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用于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用于补偿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后的医疗费用的。

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对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24-03-23 13:06:29 回复

【法律意见】
可以去社保部门,也可以委托单位代领。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劳动者属于工伤,即劳动者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劳动者属于工伤,因为该赔偿项目是法定的工伤待遇,必须以构成工伤为前提。
2、经过伤残鉴定,属于5-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级的工伤工伤职工失去了劳动能力,所以由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所以1-4级的伤残职工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3、劳动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者提议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仍然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者与用人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则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只有劳动关系终结时,才存在支付费用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你的陈述,是因为第三人交通肇事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不能报销医疗费用。r依据rr《社会保险法》r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r最高人民r《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法释〔2021〕9号r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不予支持。r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r浙江省高级人民民一庭r《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21.12)》r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rr《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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