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证明合伙关系存在应负连带责任;
2、因合伙事宜受损失甲应赔偿,赔偿额度要看当地的经济参数;
3、法院可以查封,甲也可以用自己的所得利益赔偿;
4、不能;
5、要看证据。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限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商定分担或者未合法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受清偿职责;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职责。”据此,你虽然退伙时已经分担了合伙债务,但对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职责。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偿还合伙债务超出自己应当承受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也就是说,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受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你承受债务后有权向朱某和李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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