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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社保缴费基数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周* 西藏-山南 社保纠纷咨询 2024.03.23 07:11:07 487人阅读

平均社保缴费基数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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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社会保障缴款基数的确立是受国家法规约束的,这项政策是根据员工从去年1月份到同年12月份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月均额度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基准(SocialInsuranceBase,以下简称社保基准)系指员工在一个社保年度内所需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计提基础。
社保基准作为评估用人单位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高低的重要参考数据,存在一个上限值与下限值的区分。
具体金额则需考虑各个地域的实际发展状况而予以制定。
例如说,当社会平均工资设定为1000元人民币时,个人所需负担的基数可以在600元至3000元之间浮动。
(1)对于那些工资收入超出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而言,其缴费基数应以达到该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为准;
(2)对于那些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成的职工而言,其缴费基数则应以达到该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成为准;
(3)对于介于上述两个标准之间的职工来说,他们需要按照实际的收入水平进行申报。
如果仍然无法准确确定自身工资收入的大小,那么就应该参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发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每一年,社保机构都会在特定的时间段(通常在3月份或7月份左右,各地有所差异)对缴费基数进行核实更新。
为此,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以便社保机构对新基数进行有效确认。
每一年,社保机构都会在特定的时间段(通常在3月份或7月份左右,各地有所差异)对缴费基数进行核实更新。
为此,员工需要提供相应的工资报表等证明文件以便社保机构对新基数进行科学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024-03-23 07:16:5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上应该按照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来计算。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一年一定,年度内不能变更。员工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应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参保(在本单位新参保,而不是从未参保的员工)员工,以合同约定的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上应该按照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来计算。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基数一年一定,年度内不能变更。员工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应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参保(在本单位新参保,而不是从未参保的员工)员工,以合同约定的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法律意见】
一、上年度平均工资是指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每年度当地的社会统计局会向社会和社保机关公布具体数字)。
二、当获得补偿时(赔偿不存在三倍内的支持),如果本人的实际收入在平均工资的三倍内(以下)法律是支持的,超过了三倍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以三倍为最高限额。
三、当获得高额补偿时一般都有法定的支持年限,只限于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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