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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周* 安徽-宣城 经营管理咨询 2024.03.23 07:00:28 440人阅读

固定资产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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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固定资产的类别多样,包括:
1)流动资产和土地,多以建筑物为主要部分,若涉及土地转让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2)不动产,含有交通设备、机械设备等,此种情况下可能需缴纳增值税且不再缴营业税。
若是零售价高于原始价值,可能需要严格征收2%的增值税。
另外,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税费也不可忽略。
关于固定资产的常规流程如下:
1)土地、房屋与建筑、运输设备、机器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当由流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
2)该单据共分四联,经管理部门批准并盖章后,流转到流入部门确认(管理部门不同的话,还需额外添加一份并流转至流入管理部门进行载入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一联送至管理部门存档(如管理部门不同的话,应将复印件送至流入管理部门进行记录);
第二联送往会计部门;
第三联流转至流出部门;
第四联留存。
而当资产离开工厂区时,还应该填写“移转交运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024-03-23 07:18:25 回复

一般纳税人2008年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2、 一般纳税人最近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要求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固定资产已经报废。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银行存款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其中所称的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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