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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被用于设立抵押权。
所谓“抵押”,乃是指当债务人为履行债务义务而无法保证其所拥有的财产时,可由债务的第三方转让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并以该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
如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义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程序,通过对该财产进行折现或者在市场中竞拍或出售该等财物,从而获取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024-03-23 07:19: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