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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书受害人要签名吗

周* 内蒙古-包头 刑事立案咨询 2024.03.24 09:21:32 399人阅读

刑事立案书受害人要签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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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进行立案过程中,报案者将被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依据我囯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报案和举报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
对于接受口头报案或举报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有责任将其转化为文字记录,确保无误后,交由报案者或举报者亲笔签署或加盖印章确认。
倘若报案人为亲自前往相关执法机构报案,则须提交完整的报案材料并本人亲笔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2024-03-24 09:33:12 回复

您好,关于立案决定书给受害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2、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4、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所以,受害人可以获取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不立案通知书。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法律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出具谅解书为条件,通过协商谈判,获取更大的利益。因为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四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此时,被告人或者其家属,为了争取从轻判罚,而获得谅解是一个重要的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作为律师,可以抓住被告人及家属的这个心理,为受害人争取更大的利益。这也是法律所认可的。这种方法还有一个好处是,受害人提讼,不用缴纳高额的诉讼费用。
二、避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出民事诉讼。既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好多项目的赔偿,那么,作为受害人,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来维权。在单纯的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和最高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同时,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照样可以以出具谅解书为条件,调解解决。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就规定了,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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