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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是哪一天

周* 宁夏-银川 税务信息查询咨询 2024.03.24 09:30:23 309人阅读

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是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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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所需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
1.在任何情况下,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如能提供有效的销售款项或取得相关销售款项凭证的翌日即视为纳税义务发生。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已提前开具发票,则应以开具发票的那一天为准。
在这里,所谓“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的整个进程中或之后所收取的资金。
而“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说的是书面合同明确规定的付款日期,若未签署此类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那么应税服务结束的那一天即是税务责任生效的日子。
2.对于那些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并且采纳预收款支付方式的纳税人,其税务责任的产生将从受到预收款的那天开始计算。
3.对于所有发生了本节第11款中所述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况,他们的税务责任日期也必须在应税服务完成后的那一天正式起算。
4.至于在处理增值税事务上的监督(即代缴)责任的时间,这就是纳税人实际产生增值税纳税责任的那一天。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24-03-24 09:35:48 回复

对于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收入指的是对应增值税事项进行申报纳税,
所得税申报所指收入是含了应增值税收入以及应营业税的收入,还有其他应纳入计缴所得税的相关收入事项。
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单独收取的部分,是不计入会计的利润的,在核算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增值税不用加入收入中。但另说明增值税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会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值税的核算需要准确,避免错误。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
(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商品销售收入中不包括增值税额。
2、商品销售是指商品生产企业通过货币结算出售所经营的商品,转移所有权并取得销售收入的交易行为。对于商品销售的核算,同样由于企业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其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3、在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情况下,零售企业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营业柜组清点销货款,填制商品进销存日报表及内部缴货单,连同销货款送交企业财会部门据以入账。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商品售价与批发企业不同,零售企业销售商品的售价是含税售价,即在商品的售价里包含了增值税销项税额,则零售商品实际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商品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销项税额=商品销售额×税率零售企业由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对库存商品实行售价记账实物负责制,商品销售出去,库存商品减少,实物负责人的实物责任也相应的减少了。因此,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应收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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