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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