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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953年版的土地证如今已经丧失其有效性。
如今,在我国,土地仅仅分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两种形式。
土地证,实质上是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份书面文件,用以证明该证件持有者对于某一特定面积的土地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也是持证者所享有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回溯至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我国经过多年的土地改革,完成了土地分配任务之后,各级人民政府曾经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向获得土地的农民发放过土地所有权证;而在城市周边的郊区,也曾向获得国有土地的农民发放过土地使用证。
然而,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广大农民手中原本属于私有性质的土地转变为了集体所有的公有土地,同样地,城市郊区的农民们原先使用的国有土地也统一归集体控制与使用。
如此一来,土地证便逐渐失去了它原本的实际意义与功能。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都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并编制成册,制作出相应的证书,以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如今的土地证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以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此外,任何涉及土地所有权变更或者土地用途变更的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024-03-26 12:39: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