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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存在合伙人身为财务代理人对财会信息存在不当披露或虚假上报的行为,建议您立即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护自身利益:
首先,请以适当的方式与其充分联系和沟通,表达自身对错误行为的不满及合理诉求,并要求对方进行及时的纠偏修正;倘若经过多次沟通无效或者情况严重,那么也可选择向公安部门举报寻求帮助。
一旦二者接收到案件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若确证犯罪之事确实发生且涉嫌违反刑法规定,并进入其管辖范围,经由县级以上公安全体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确立侦查及审理方向,这不仅是保护自我合法权益免遭进一步损失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公共法纪、推进公正公平司法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2024-03-26 12:40: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