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有前科者是具备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之资格的,但若由于贪腐、行贿受贿、侵吞资产、挪用公款或摧毁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而被判以刑事处罚的,待刑期届满之日起五年内,如此人士则无法胜任此项职务。
在此值得指出的是,相关法律法规仅仅对曾遭受犯罪纪录的个人在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限定,却并没有针对他们成为企业股东的权利作出类似的限制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024-03-26 12:40: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