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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宅基地标准

周* 湖北-襄阳 宅基地咨询 2024.03.26 12:40:40 370人阅读

河南农村宅基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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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提出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请求时,需要先将书面申请书提交至所在的村委组织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待村委员会批准后,再填写经过村委会批准备案的《宅基用地呈批书》,并且需由村委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盖章确认后,提交到所属乡镇级政府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实。
在乡镇政府接受申请材料及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查程序之后,如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则会向上报请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审批;当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申请人所有的申请文件以及材料核查无误后,将报送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最后的批准手续;在这一过程中,相关信息将会在村里张贴公示七天时间以供村民提出异议或建议,待公示结束后,如果没有收到任何反对或疑虑的声音,那么便可以正式授予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024-03-26 12:43:19 回复

你好!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

很高兴为您回答河南省农村宅基地标准这个问题,希望您能采纳以下的内容。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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