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时限的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限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乡村土地。” 第二十条限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能够延长。” 该时限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乡村土地,隶属对特殊主体的特别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限定:“租赁时限不得超出二十年。超出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租赁期间期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赁合同,但商定的租赁时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出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通常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出20年,超出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在不是工业用地或建筑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厂的话,属于对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需要经过住建部分的许可,否则属于违规。遇到这种情况是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的。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据《土地管理法》第4
3、5
9、60、63条的规定。
第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
二,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
第
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第
四,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地方政府不依法办事,如有不合理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当地或上一级的纪委,或向巡视组投诉、举报;
2、线上和线下新闻媒体等反映情况,如纪委官网举报、地方媒体政风热线、地方民生等;
3、向上一级有管辖权限的政府部分反映情况;
4、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搜集证据,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农村集体土地上可以建厂房。农村集体土地上建厂房必须是用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这三种范围,如果租赁集体土地用以建厂,也仅限于开办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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