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列举了6种严禁的有偿补课行为分别为: 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本次印发的《规定》还明确了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措施:
1、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3、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我2个观点。第
一,公司如果已经提出和你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这家公司再工作下去也没必要。你可以同意,但是必须要公司进行赔偿。第
二,至于你在工作中有没有过失,有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如果在网上能说清,那么律师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30天未满不得擅自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提前30天书面通知,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但由于单方面解除合同,势必造成相对人的利益损失,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连续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要求提前30天预告。30天未满,劳动者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让劳动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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