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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如果证据能够证实诈骗过程中不知情者,事后也未获取任何报酬,不构成共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情况下不知情分公司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只会在总及子公司存在,分公司应为负责人。总公司人员犯罪,如果分公司不知情,且没有参与实施总公司的犯罪行为,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无责的,但债务承担,如果总公司资产不足的,是要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无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总公司违法追究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诈骗罪是状态犯,不可能存在事后共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不同,继续犯是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而状态犯是不法行为已经完成,只存在不法状态的继续。再次,刑法理论上的事后共犯是指事后帮助行为。即主要是事后的隐匿行为,但以事前通谋为前提,否则就不构成帮助犯。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集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使用诈骗方法。传统的诈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就集资诈骗罪而言,具体表现为,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在实践中,行为人采用的诈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行为人以“共同投资”名义欺骗他人,有的行为人采用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诱惑他人。 (2)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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