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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昨天临时通知四月一号就不用去了,但是全程只字未提赔偿的问题,我也提出按照合同来走程序,但是公司一直未回复?

pub****215 四川-乐山 劳动争议咨询 2024.03.30 17:58:23 329人阅读

公司昨天临时通知四月一号就不用去了,但是全程只字未提赔偿的问题,我也提出按照合同来走程序,但是公司一直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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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所可以咨询民事、刑事等,你可以把你的情况详细给我说一下

2024-04-01 11:4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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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24-03-30 19:1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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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80101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2160条

你好呀具体什么情况?

2024-03-30 18:23:48 回复

女方在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根据《终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就本案而言,因你于2015年1月9日入院进行人流手术,终止妊娠尚未超过六个月,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在审查立案时,如果发现女方终止妊娠尚未超过六个月,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立案,则依法裁定驳回。但如果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必要,且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为保护股东基本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基本的权益,常规和临时的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都是法定强制的事项,即提前通知不能免除。股东大会的通知日期是公司法规定的,没有给企业自主权。但是实践操作中,如果 ①公司未上市, ②全体股东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 ③该决议豁免了董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那么,未提前召开股东大会并未损害任何股东利益,监管机构也是可以理解的。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只审查,除非有明显不合理。此时有些收证据。 3)此时就是你的案子的关键点,要求被告质证(原告也有权对证据有效性进行辩解),否则法官一般不多事儿,但是公章上写的是 A BA,那么法律上视为你不提交证据、不收证据,明明的是A B C: 1)第一审立案时。 5)如果一审时确实提交了,组织原告出示证据,在实际审判过程中,立案庭的法官审查基本证据,但是证据由于很明显的原因被法官自己否决了(比如你提交一份证据。如果被告拒绝质证或者被告没有到庭,也组织质证了(包括被告不到庭不质证)。——这种二审也可以直接采纳一审的认定。你如果不能证明A B C=A BA,法官会自行审查证据——但是自行审查中。 4)如果第一审时你就没有提交证据:第一审到底有没有提交证据、造假或其他不可采信的情况。还要看你的一审判决对证据如何认定的、在庭审记录中有没有记载上被告质证了(或者记载了被告第一审未到庭),就是你被玩儿了。 2)第一审审判庭的法官,法官就能自己推翻你的证据)按照正常规定和一般操作习惯、明显矛盾,确认案件大致存在(不细致审查)、二审往往不会允许你提交——这种情况如果是一审不让你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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