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案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法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根据医疗机构针对病情出具的确需补充营养食品的建议而作为治疗手段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一般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二级精神残疾的补助资金是每人每年800元。
2、《残疾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各种渠道给予补助和救济,国家和社会对五劳动能力的、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供养、救济。
3、残疾人二级,属重度残疾,申请低保评估家庭收入时按无劳动能力认定。是否能申办下低保,低保救助金额的多少,主要看家庭收入情况,然后才是残疾等级有上浮。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经过公示、初审、复审、审批等相关环节后,方可领取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半年审核制度,即每年1月和7月,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表格,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续。扩展资料: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及其性质的认定,有着不同的规定,体现出不同的态度。生活补助费
1、《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但在第119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残疾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依其文义,应理解为对受害人因受损害而导致生活资源减少或者丧失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在199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文件中,均作了类似《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3、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最先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法律。而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残疾赔偿金作了规定。这两部重要的法律,对于致人残疾的人身损害赔偿,都是在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内容之外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为此,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观点都倾向于认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有变化)。而且参与制定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部门也作此解释。最明显的是,在2001年3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则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因此,在司法上,残疾赔偿金的性质被确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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