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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最高院院长签字后是不是就执行死刑了

周* 云南-大理 死刑辩护咨询 2024.04.01 14:50:07 316人阅读

死刑核准最高院院长签字后是不是就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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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确实如此。
死刑立即执行,必须遵循程序,首先需要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承受复核,待得到最高院确认批准后方能实际实行。
在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中,如果被判者没有上诉,则此案应交由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复核,随后再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并核准。
若高级人民法院未能认可判处死刑的决定,便可开展二次审理或将案件退回原审法院再次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4-04-01 15:07:52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复核死刑案件的3种处理方式,即核准、发回重审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修改为核准和不核准,仅在少数特定情况下才改判。根据《规定》第四条,对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对于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错误的如何处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条款不完全准确、规范”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很显然,错误重于“不完全准确、规范”,那么,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核准、改判还是不核准发回重审?笔者认为,改判不符合《规定》列举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适用法律错误只影响定罪,不影响量刑,则以比照《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纠正后核准为宜,如果适用法律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或者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则无法纠正,应当不予核准。

你好,这个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复核需要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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