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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首先,在补偿方案中我们将以货币补偿为主导手段。
这样做得缘由主要在于:
一是因为货币补偿程序简便易行,能够一次性的解决问题,防止出现诸如延长过渡期、被拆迁人或使用者无法按时搬迁等后续带来的种种困扰;
其次,货币补偿为被拆迁者选择新的居所限制较小,可以自由选择地点及其他相关选项;
再次,通过货币补偿,我们能有效避免由于安置用房品质不佳导致的拆迁双方之间的冲突隐患;
最后,这种形式更加契合新《条例》中所倡导的立法理念,即当条件允许时,应坚决实行货币补偿的政策。
根据《条例》的规定,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实定遵循着公平、等值、有偿的基本原则,其主要手段是依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其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多个因素,运用房地产市场评估方法加以确定。
然而,各地区在实施货币补偿方面的具体方法因地制宜,各地都相应制定了相关法规或是施行细则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产权调换也是常见的补偿安置方式。
它的意思是拆迁方用自身构建或者购入的所有权房产,与被拆迁的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同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与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来计算并支付他们之间的差额。
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异地或原址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的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使得被拆迁人失去原先被拆房屋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则是拥有了调换后的房屋所有权。
产权调换作为一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其显著特征就是以实物形式来展现拆迁方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关怀。
无论住房还是非住房性质的房屋,都可以尝试采用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当然也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在差额结算时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其实质是结算被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之间的差异,公平公正地处理,愿意多付的就多给,反之亦然。
这就好比是首先由拆迁方对被拆迁人按照其房产的评估价进行充分的补偿,然后再由被拆迁人依据市场价购买拆迁方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024-04-01 15:18: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