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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如果您在个人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已经自行支付了社会保险费用,然而企业又再次为您进行了相应的安排,这种情况被称为“双重缴纳”,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们是有权将已缴纳的部分退还至社保局的。作为申请人,我们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社保卡片以及假如采用银行自动代缴方式的话,还必须出示我们与银行签署的相关代扣协议。上述所有证明文件应妥善准备齐全,并亲自前往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停缴申请后,方可由新的工作单位协助为您办理人员增量并衔接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4-04-02 17:32: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