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宅多户如何处理
解析:
首先来科普一下,关于一户多宅的问题,若其具备合规正当性,便可进行确权处理;但若无合法依据,则只能确认其中一区域。其次,我国对于农村住宅建设的规定明确指出,必须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即一个家庭只允许拥有一处住宅用地。倘若出现一户多宅,除非具有合法原因证明,否则将被视为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自然不会予以确权登记乃至发放相关证书。而违规建造的房屋,尽管未必必定遭遇拆除的命运,然而并未赋予相应保障权益。即便最终面临拆迁,村民们仍能获得适当的补偿资金以解决后续问题。再者,农村住宅基地面临的使用权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原则上确权登记至具体每位住户名下。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之间存在脱节现象,即部分家庭已符合分户条件,却尚未完成分户事宜。在此种状况之下,只要得到村集体的认可,同时公告程序无任何异议,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仍然能够实现确权。最后,对于由房产继承及赠予所衍生出的多处宅基地问题,只要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保持完好无损,那么便可一直居住于此,享有使用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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