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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诈编公众存款没有能力偿还怎么办

周*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欠款追讨咨询 2024.04.03 15:16:21 491人阅读

个人诈编公众存款没有能力偿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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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发生此种情况,可考虑主张连带附设民事诉讼,并请对方分阶段偿还债务。针对法律文书中有所TF分期履行方式规定的情况,应自每期履行期限的最终一日起算至该期预期届满日;若法律文书未明文规定分期履行期限,则应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关于诈骗犯无力归还损失的问题,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1.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之后,若犯罪嫌疑人没有经济能力来承担赔偿民事责任的部分,尽管他们有能力却拒绝返还,那么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强制执行。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确实无法支付欠款,法院也只能依法决定对其实施阶梯式还款方案;若是这种情况下实在无法实施的话,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等到嫌疑人有经济实力时再继续执行,直到罪犯生命终止。
2.由于未能退还或赔偿,这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产生不良影响,一般来说不会被减轻惩罚。
3.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力支付赔偿,导致受害者的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司法援助,由救助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受害者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024-04-03 15:40: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两者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包括利用强迫、利诱等其他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者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者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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