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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基本情况下,警察涉嫌受贿但缺乏确凿证据时,您有权向当地检察院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检举揭发。按照相关法律条款,不论是否持有确凿证据,任何机构与个人如获悉存在涉及犯罪之事实或嫌疑人员,均有权且必须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抑或是人民法院予以报告或者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务必保障报案者、控诉者、检举者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当报案者、控诉者、检举者不愿意公开自身姓名,甚至是保护报案控诉检举等行为不被曝光时,他们有权要求为其保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2024-04-03 15:40: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