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得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能不能进一步申请延期问题解答如下,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允许进一步申请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湖北等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
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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