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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怎么认定

周* 山西-晋中 彩礼咨询 2024.04.04 08:10:27 363人阅读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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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因婚前赠予彩礼引发生活困境之情形,需满足如下规定的条件:
首先,该笔彩礼须于婚姻登记之前予以交付,并非预定婚礼仪式之前或之后。
第二,在生活方面确实面临困难,即支付方以现如今的收入状况无法维持所在地区的最低生活标准,甚至生活水准甚至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其与赠予彩礼之间产生强烈的因果关联性至关重要,若困难之根源并非源于婚前赠予彩礼,那么这项条款将不适用于此类案件。为了证明生活困顿的事实,支付方应提交以下有力证据:
享受国家救助、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或证明其生活水准确已低于所在地区最低生活水平的相关文件,例如来自工作单位或社区委员会等权威机构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除此之外,还需提交家庭所有成员共同负债累累,引致家庭财务压力巨大的证件。
最后,若是家庭其他成员因家庭经济拮据而不得已放弃学业,同样可作为证明文件。
然而,倘若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在因婚前赠送彩礼而导致家庭出现生活困境,且婚离异后不借助他人资助便已无法在原有生活区域内自立生存的,那么赠予的彩礼就无需归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返还彩礼比例时,会充分考虑涉案金额、双方缔结夫妻时间长短、支付方因彩礼遭受财产损失程度以及双方情感基础、共同生活经历以及经济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至于如何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社区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当地镇民政办公室可以提供证明文件,证实男方家庭经济条件确实艰难。经济困厄的具体情境可能涵盖以下情形:
支付方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残疾而导致经济困难;支付方或其父母长期罹患疾病,生活入不敷出;支付方尚属未成年,收入有限,导致生活困难;支付方因为外出创业或劳务输出在外地居住生活而陷于经济困境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4-04-04 08:16:41 回复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方面问题。 您陈述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 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如果与配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已经共同生活的,一般是不用返还婚前给付的,不过如果对方能证明婚前给付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需要酌情返还。 但是也有不返还彩礼的相关情形: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3、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4、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具体情况请您来电详细咨询或面谈,我将详细为您解答。


一、彩礼返还问题怎么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只是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还给对方。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返还。这是因为: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具有现实的以结婚为目的,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了,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有的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如果一旦结婚,即可不予返还,明显于给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
二、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如何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愿意来看,《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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