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吉林法律咨询 > 长春法律咨询 > 长春贪污受贿辩护法律咨询 > 间接性行贿判刑吗?

间接性行贿判刑吗?

pub****220 吉林-长春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4.04 13:34:40 314人阅读

你好我想问一下间接性行贿判刑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长春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长春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5243122120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吉林-长春 咨询解答:6122条

你好,能说一下具体情况吗?

2024-04-04 18:03:43 回复
地区:吉林-长春 咨询解答:3140条

需要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2024-04-04 13:39:33 回复
地区:吉林-长春 咨询解答:53539条

你好,具体情况电话联系详谈咨询吧

2024-04-04 13:39:26 回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论处。但贿赂只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包括,因此是不构成罪的。如果该公务员因为接受了性贿赂而做出与其职责不符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其他职务类犯罪,因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 性贿赂包含性和性行贿两个对行性的罪名。性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性行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 性贿赂—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性贿赂—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或者接受他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接受他人。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接受他人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接受他人的,不应以论处。 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 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性贿赂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强迫他人提供。如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分局长安惠君任职期间,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她外出,期间向英俊下属作出性暗示。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将迅速升迁;反之则升职无望,理由是“有待磨练”……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传统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成立罪。同时认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罪的成立。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 性贿赂—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性贿赂—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小结: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 性贿赂包含性和性行贿两个对行性的罪名。性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性行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 性贿赂—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性贿赂—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或者接受他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接受他人。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接受他人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接受他人的,不应以论处。 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 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性贿赂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强迫他人提供。如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分局长安惠君任职期间,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她外出,期间向英俊下属作出性暗示。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将迅速升迁;反之则升职无望,理由是“有待磨练”……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传统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成立罪。同时认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罪的成立。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 性贿赂—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性贿赂—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小结: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展开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