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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时效的法条

周* 安徽-安庆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4.07 11:34:08 387人阅读

行政诉讼法时效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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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公共领域行政征收的诉讼有效期限定为六个月之久,其起算日期可分为两种情况,即自群众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行政行为的实际发生之日,或是从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实质性侵犯的当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之内,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提出相应的法律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若超过二十年的诉讼期限,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视作超期处理,无法进行审理和裁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4-04-07 11:48:03 回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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