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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追诉期过了录口供有什么影响

周* 湖北-宜昌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4.08 15:26:24 321人阅读

嫖娼追诉期过了录口供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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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嫖娼之事已经过去半年之久却仍遭传唤,仅有口供记录在案,原则上将不会受到惩罚。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治安处罚的追究时限,我国治安管理法制订了明确的规则限制,即若半年之内未曾被捕获,那么便可免受进一步的犯罪处罚。但如若被抓现行且情况较为恶劣者,仍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具体刑期可能判处五至二十年不等。所述期限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发生之日开始算起;而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存续或持续时,应自行为结束之日起重新计。在此前提下,嫖娼事件若在一年以后才被发现,是否仍需承担处罚?答案是不会再予以追究。需注意的是,嫖娼行为属于治安性质的案件,但若此后并不存在类似行为的延续,则从行为终止之日起六个月若未被发现,则无需再接受任何处罚。这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揭示了一项关键性的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这项规定,若治安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局执法机构察觉,便可认为已不再追诉。关于以上年限的计算方式也是由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若是连续状态或是具有持续性质,那么则应当从行为终结之日再次启动计算。对于涉及卖淫、嫖娼等行为,其惩戒措施通常包括了最长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处罚以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而针对情节更为轻微的,包括仅五天以下的拘留和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公共场合拉皮条吸引他人进行嫖娼行为,同样应处以五天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如果行为人对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嫖娼活动,并且明知该未成年人为不满十四岁,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话,那么这将会被定性为“强奸罪”进行处理。
最后,关于嫖娼行为经历半年之后,警察局是否仍会进行追究呢?同样,只要在行为终止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法律并未对相关人员发起处罚诉讼,那么该行为人将不会因前次嫖娼行为而受到新的追究。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4-04-08 15:42:47 回复

对于公安档案有嫖娼记录会影响高考录取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嫖娼公安局会有档案记录,会存档的,但是一般人和单位无法查询到。因为公安机关不允许个人和单位私自查询的。
一、解释如下:
1、会有档案记录,但不必担心:因为那记录只会在公安的内部档案中有记载,不会进入到你的个人人事档案中。
2、应不算是“黑点”,因为人事档案的记载内容,不会影响到你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但如果以后再在嫖娼地犯事,追查时会容易些。扩展资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不会。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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