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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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的确如此。在离婚之后,无论是从情感层面还是事实上来说,抚养关系均可作出调整与变化。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历程是一段长期且具有不确定性的发展进程,随着时间的迁移,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孩子自身的状况均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改变。为了能够保障未成年人在健康环境下的成长权益,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了离婚夫妻有权变更其子女的抚养权力。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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