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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感情纠纷自杀报警能立案侦查吗

周* 海南-省直辖 刑事立案咨询 2024.04.08 15:46:03 408人阅读

因为感情纠纷自杀报警能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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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因一方行为致使另一方选择自杀以求解脱,那么这一方就有对另一方进行民事补偿的法律责任。假如该自杀事件系由另一方直接引发,则其还有必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若此死亡冲突是由自杀一方挑起,在过程当中因自身缘故失去控制,进而无法承受压力最后走向终结生命之路,对于另一方而言,他或她在主观方面并不存在故意行为,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倘若某一方清楚掌握了对方的心理状态,却仍持续运用刺激性言语加剧双方之间的紧张局势,直至令另一方情绪失衡最终走向自我毁灭,那么他或她应对此承担适当的责任,也就是按照过失程度分担所需承担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4-08 15:47:43 回复

有具体规定,多长时间公安机关必须立案,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立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 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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