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可以的啊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普通的馈赠礼物自然不是,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其次也要求犯罪对象公务人员个人,若只是普通自然人则不可能构成行贿罪。 再次,对送礼的金额也有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个人行贿罪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收回。一般来讲,在法律上,赠与的并且已经是既成事实的东西是不能够要回的。当然,如果对方自愿归还另作别论。
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能对正常的社交关系进行过度干涉。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非全部出于结婚目的,其中不乏是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此类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礼物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与,收受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与女方外出旅游,因为该支出现金已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在分手后都不得要求返还。但如果双方是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比如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女方的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另一方彩礼。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结婚创造条件,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在恋爱期间,一般来讲如果只是小额礼物,那很难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为之,如果对象没有谈成,主张要求返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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