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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涉嫌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财务负责人与开票人为共同涉案人员,均需为此负法律责任。
其中,财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开票人则为次要责任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非法获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此外还须并处罚金,罚金金额从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4-09 13:49: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