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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后受害人可以找律师吗

周* 辽宁-大连 刑事立案咨询 2024.04.09 13:40:01 415人阅读

刑事案件立案后受害人可以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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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受伤害的一方当事人亦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至于当事人是否决定聘请律师,完全是他们个人的选择,法律并未强制性要求任何诉讼当事人或是参与者必须委托律师进行代理。然而,倘若受害者决定委托律师代表其权益,那么其所能享受到的优势也是显著的。因为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向委托人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服务,从而达到更为有效地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024-04-09 13:50: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法律依据: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年满16周岁盗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害人不满18周岁,一样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什么是受害人同意所谓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加害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受害人同意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受害人对侵害行为的同意构成抗辩理由,但因为私人的权利不仅仅包含着法律对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含有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因素。因此,受害人的同意作为抗辩事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受害人同意在损害结果发生前作出。受害人同意必须先于损害作出,可以是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实施之前,也可以是在侵权行为实施时作出,只要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概无不可。
2、行为表示条件——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受害人同意一般情况下应该明示,但依据受害人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对损害结果表示接受,采取推定方式亦无不可。但承认默示的受害人同意应以不违背法律规定和严重破坏公序良俗为限,并允许受害人可以正当理由予以抗辩。受害人同意可以是单方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免责条款形式。但免责条款形式的受害人同意仅仅指受害人为要约人的为限,受害人为承诺人的免责条款不应列入受害人同意,尽管该免责条款中也有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但是这种同意只能算作免责条款。受害人同意的相对人应当明确,即为特定。但并非仅指相对人是具体的某个人,对于特定的多数人,或者依受害人的意思可以确定相对人的亦无不可。
3、责任承担条件——受害人同意的内容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责任。受害人同意的内容可以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其中,将来产生的损害应包括确定的损害和不确定的损害两种。确定的损害就是将来发生的及于确定权益的损害。不确定的损害是指将来可能发生的及于有限范围内的不特定权益的损害,即危险。受害人同意在一般情况下为接受确定的损害,在某些情况下,对接受危险也同样适用。应承认受害人同意包括对危险的接受,但应以受害人能够或者已经预见为限。
4、意思表示条件——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受害人同意必须出于本人的真意。凡因欺诈、胁迫、错误作出的同意之意思表示,非为本人的真意,应为无效;另外,应当注意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应以同意人有行为能力为前提,缺乏行为能力的受害人作出的接受损害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受害人同意。
5、同意内容条件——受害人同意的内容遵守公序良俗。对于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严重破坏公序良俗。
三、受害人同意的效力有限制吗关于受害人同意的效力范围,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是有限制的。其效力范围就是受害人同意及于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范围。一般认为应严格以受害人同意的限度和范围为标准,超出该限度和范围的,对受害人同意无效。加害行为人可在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内而不承担法律责任,超出受害人同意的范围实施侵害造成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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