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时,必须是生存的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利能力,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是体现在应继承的分额上,而不是体现在对具体遗产的所有权上,这时如果继承人死亡,因其已无权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遗产。对其遗产的份额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个法律需要回答的问题,这就是继承法上的转继承问题。转继承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有规定,我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但在现实中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确认了转继承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一司法解释,是我国承认和保护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二、已离婚的原配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分的前夫父母的遗产
1、如果离婚是发生在原配偶父母死亡之前,即离婚时尚未有遗产可供分割,则已离婚的原配偶不能取得前夫父母的遗产;
2、如果离婚是发生在原配偶父母死亡之后,即离婚时已经有遗产可供分割,则已离婚的原配偶可以取得前夫父母的遗产,即通常所说的转继承;
3、如果离婚是发生在原配偶父母的遗产分割完毕后,此时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即不在具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配偶没有相关政策rn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rn(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rn(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rn(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rn(四)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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