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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拿走自己的私人物品可以报案吗

周* 辽宁-营口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4.10 17:03:32 309人阅读

夫妻一方拿走自己的私人物品可以报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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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需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细致剖析,家庭成员间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制定文书协议共同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产归属问题。
若未形成此种书面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资产便应视为共有的财产。
在夫妻没有书面声明婚内财产仅属个人所有时,丈夫私自出售首饰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然而,倘若夫妻之间已事先达成共识,签订了书面协议,规定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种状况下,丈夫擅自取用妻子的财物则仍然有可能构成盗窃罪的犯罪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024-04-10 17:17:36 回复

那到底有没有什么用品呢。


《刑法》除规定了普通货物、物品罪外,还规定了武器、弹药罪、核材料罪、假币罪、文物罪、贵重金属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淫秽物品罪、固体废物罪等特殊物品的犯罪,本罪与这些犯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的对象不同。凡是《刑法》有关条文所规定的特殊物品,符合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按有关特定物品的犯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国家对一些物品是禁止其出口,但并不禁止其进口。例如,根据《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珍贵文物、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国家仅禁止其出口,但并不禁止其进口。如果行为人该类物品进境,则不能按照文物罪、珍贵动物罪、珍稀植物罪定罪处理。构成犯罪的,则按照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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