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一旦接到案件举报便立即采取行动,采取拘捕措施。
立案调查与实施拘捕是两个独立且相互关联的程序,分别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确立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责。
因此,这两个环节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关键取决于是否具备完备的法律程序。
然而,一般的惯例是,在正式立案之后,侦查人员通常会进行一定时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充实证据材料,为后期的办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当证据收集工作完成至一定阶段时,侦查机关将启动立案程序,此时就能够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逮捕令申请或者直接执行拘留及传唤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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