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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的孩子有没有土地补偿费

周* 河北-廊坊 补偿标准咨询 2024.04.10 16:52:59 480人阅读

外嫁女的孩子有没有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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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中国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法规所述,在进行土地征用过程中,通常会依照原土地使用性质提供补偿范畴。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结婚并生育子女却并不享有分配到土地权益的女性家属来说,通常无法获取土地补偿收入。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农村土地的使用权通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并且实行的是联合生产承包制度。
换言之,当这类女性的子女仍然保留着原来家庭中的户籍,同时在原始家庭还持有相应的农业用地承包权时,他们便有可能享受到合理的补偿利益。
然而,需要留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在各地可能存在差异性,因此强烈建议您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的咨询,以便获取更精确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4-04-10 17:2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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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中,所有遭受征用的土地都必须依照原有的农业用地属性进行补偿。因此,假如出嫁女及其子女原本就不拥有任何土地,那么理论上将不能从中获取土地补偿费。
另外,农民手中所掌握的土地使用权均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而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也就是说,假如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户籍并未发生变更,同时仍然保留了原家庭中的承包权益,则他们有权享受与之相符的补偿待遇。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各地环境和政策差异较大,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变动,建议向当地有关部门详细咨询确认后方可做出准确判断。

2024-04-10 19:2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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