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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人之后被害人自杀的会不会加重刑期

周* 广西-柳州 强奸辩护咨询 2024.04.12 09:27:46 442人阅读

强奸未成年人之后被害人自杀的会不会加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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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强奸罪导致了受害者自杀、患上精神疾病乃至出现了其它严重不良后果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惩处,通常情况下会给予犯罪嫌疑人十年以上暂缓期徒刑、持续到终生的无期徒刑或者严格惩罚死刑。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强奸罪致使受害者选择放弃生命以便解脱的事件发生,可视为一种惨重的加重情节,对此类犯罪分子予以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4-12 09:50:19 回复

  罪结果加重犯一罪与罪和故意罪数罪的区分的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死亡后果的,为罪的结果加重。完毕后为灭口的,需数罪并罚。实质在于犯意的多少和行为的先后。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且必须是由于行为(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和奸淫行为)。“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这里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故意杀死妇女后又奸尸的,不应认定为罪,应以故意罪与侮辱尸体罪并罚。此外,暴力是征服妇女意志的手段,必须直接针对被的妇女实施。如果行为人为了妇女,不仅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而且对阻止其实施行为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则不仅构成罪,而且构成另一的犯罪(故意伤害罪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为排除被害人反抗而实施暴力的行为是在的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顺利的实施。因此,对于过程中为排除被害人反抗而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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