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
解析: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之间的显著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这两种选举方式,即由选举人和受委任者直接投票进行选举以及选出代表来进行选举,其实都是相对而言的概念,前者被称为直接选举,后者则被称为间接选举;
第二,直接选举是以选民按照被划定的选区进行直接投票为手段,当众颁布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利行使者,这种选举方式被广泛采用;
第三,间接选举则是在选民按照选区的要求推选出本级人民代表之后,这些当选的代表紧接着就有权利投票选举出本级政府机构的官员和更高级别人大代表;
最后,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不排斥,它们是经常会一同出现的选举方法,其实际实施情况会根据相关宪法条款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例如,那些并不设立行政区划的城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民族乡镇以及镇级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他们通常由选民们直接参与投票选举产生;而那些全国性的人大代表,还有那些来自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行政区划的市级城区、自治州和地级市的人大代表,他们往往是通过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十一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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