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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区别

周* 河南-新乡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4.15 14:32:18 310人阅读

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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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以下差异点,我们来深入分析并予以阐释:
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挪用资金罪的实施者为在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组织中担任特定职位的在职员工;而挪用公款罪的执行者则主要指向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国有职能部门从业人员,例如国有企业、政府机构以及公共服务机关中的有关人员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那些存在于国有企业、政府机构以及公共服务机关中的受国有单位派遣人员,在提供公务服务的非国有性质的组织内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行贪污挪用正当资金或者向外借账借钱的行为将会被视为挪用公款罪。
其次,从侵害对象的角度来看,挪用资金罪所关注的焦点在于侵犯了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组织的财务制度管理权及其所有财产的权利;相比之下,挪用公款罪的问题核心集中在国家严格监管的各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乃至受国有单位派遣的国家公务员所属的非国有性质的组织中的财务制度管理权及所有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024-04-15 14:37:2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什么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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