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竞业禁止待遇是从员工辞去原工作岗位时起计算。
对于需要承担保密责任的劳动者而言,雇主有权在招聘时或签订具有保密性质的劳务合同时,拟定竞争性限制规范。
在此期间内,这些受雇人员被明确要求不能在任何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亦不得自行创业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或运营工作以及相同类型的商业活动。
那么,究竟如何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竞业禁止的内容呢?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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