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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还不上追究法人还是股东

周*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4.16 17:13:46 387人阅读

公司贷款还不上追究法人还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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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情况下,公司所产生的贷款无法偿还,追究责任的主要对象应为该公司本身而非其股东。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若股东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除了需要向公司全额补缴出资款之外,剩余未支付部分也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4-04-16 17:29:19 回复

不会。但是会有一些影响。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单位的股东是不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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