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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未经取得著作权人明确同意或满足以下某种特定条件下,擅自进行视频分享行为,便可能构成侵权之举:
如针对学校课堂教学环节或者科学研究项目所必须,提供适量已经公开发表且适用于教学或科研活动的作品资源,并供相关教学和科研工作者运用,且在此情况之下,该作品无法借助正常渠道来获得;
此外,若非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借助阅读障碍人士能够理解并且能够承受的无障碍方式,向他们提供已经出版发行过的作品,并在这种情形中,该作品同样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04-17 12:23: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