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要第三方收款人是骗局吗
解析:
鉴于所有的贷款交易都是通过第三方进行收款操作,部分通过企业账户处理,而另一些则允许以个人账户的形式收款。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三方收款仅仅是对资金使用途径的一种体现,与借款业务本身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收款人无需担负任何潜在的风险。这一点已在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提出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得到明确规定,其特定的表述为“受托支付”,即在贷款发放完成后,应按照您在申请贷款时所陈述的贷款用途,将相应款项转入与您订立合约的交易对方手中。在此过程中,第三方并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受托支付,作为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手段,是指贷款人(合法建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借款申请者的提款请求以及支付授权,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合乎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交易对象手中,旨在降低贷款被滥用的风险。当前实行受托支付的适用条件包括:
单次贷款资金超出项目整体投资的5%,或者达到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实施受托支付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提升贷款发放的质量;
同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整个贷款流程的掌握,使得贷款风险管理模式由原有的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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