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若酒精含量达到每百毫升八十毫克至一百二十毫克之间,即判定为醉酒驾车行为,这构成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
然而,如果此种情况下情节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则可能不会被视为犯罪;
另外,若因犯罪行为而被追诉期已届满,或得到大赦特赦而免去刑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必须由受害者起诉方能定罪的犯罪类型,如未被告知或撤回告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已死亡等情况下,也可能无法被予以刑事追究;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状况,均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处需特别指出,即使已经进行过刑事追究,也应撤销案件,或者不予批准提起诉讼,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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