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判定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合同是因为在一些情况下,相关的情况以及约定的事项是相似的,因而就有了格式合同,这个都是提前拟定好的,那么对于金融借款的格式合同又是怎么样的,相关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呢?格式合同又有哪些无效的情形,我们都会有这样的疑问,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金融借款格式合同的认定依据。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具有标的。
(1)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关于如何判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违反提示义务、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解释
(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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