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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周* 河南-信阳 合伙联营咨询 2024.04.19 07:28:28 435人阅读

合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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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法规,仅有法人实体及其分支机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属于私人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人构成的合伙企业则无需履行此项税赋义务。
换言之,企业以及其他各类能够获取盈利收益的经济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主体,需依法依规自动向财政部门缴纳税款。
反之,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得以回避此项税收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024-04-19 07:58:04 回复

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而不是年销售额120万元之内免征增值税。即使一个季度内销售额超过30万元,其他季度没有销售收入,超过30万元的那个季度也是必须按照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免征增值税,不代表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是合伙企业,需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按月或者按季预缴。预缴也是累计收入总额减除累计成本费用及损失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表计算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减去本年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减免的增值税只有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因此,减免的增值税除出口退税外,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他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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