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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绝对不应该松懈,醉驾初次违法者所涉及的案例堪称酒家子类最为重大的情况之一,即便在此之前并无任何事故或不良记录亦不能减轻其应受到的惩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醉酒后进行机动车驾驶活动时,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皆依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处:
首先便是造成了交通事故且责任人系驾车人本身,或负有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甚至是在事故发生之后逃离现场,但尚未据此构成为其他罪行;
其次,血液内的酒精浓度已经达到了每百毫升中含有的200毫克脂醇,该数值极其高,说明酒驾者的醉酒程度极深;
再次,醉酒后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车道上开车也是被法律严令禁止的;
再者,如果长时间驾驶载客运营的机动车也可能构成醉酒驾驶;除此之外,驾驶车辆时有明显超员、超载以及超速行驶的现象,或者没有驾驶证却在开车,或是使用伪造或者篡改的机动车牌照之类的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也都将被视为醉驾;在最后,如果醉驾者设法躲避公安机关的合法检查,或是拒绝、抵制公安机关对他进行合法检查未形成其他罪行,这也是另外一种能用来从重处罚的情况;而且最重要的是,对于那些曾经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收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指控的人来说,这样的行为或将加重其将来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4-19 07:58:27 回复